小司徒

  小司徒之职,掌建邦之教法,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,以辨其贵贱、老幼、废疾,凡征役之施舍,与其祭祀、饮食、丧纪之禁令。

  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,使各登其乡之众寡、六畜、车辇,辨其物,以岁时入其数,以施政教,行征令。及三年则大比。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。

 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。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,五师为军,以起军旅,以作田役,以比追胥,以令贡赋。

  乃均土地,以稽其人民,而周知其数。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凡起徒役,毋过家一人,以其余为羡,唯田与追胥竭作。凡用众庶,则掌其政教,与其戒禁,听其辞讼,施其赏罚,诛其犯命者。凡国之大事致民,大故致余子。

  乃经土地,而井牧其田野。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四丘为甸,四甸为县,四县为都,以任地事,而令贡赋,凡税敛之事。

 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,施其职而平其政。

  凡小祭祀奉牛牲,羞其肆。小宾客,令野修道、委积。

  大军旅,帅其众庶。小军旅,巡役,治其政令。大丧,帅邦役,治其政教。

  凡建邦国,立其社稷,正其畿疆之封。凡民讼,以地比正之;地讼,以图正之。

  岁终,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,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。

 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,徇以木铎,曰:“不用法者,国有常刑。”令群吏宪禁令,修法,纠职,以待邦治。

  及大比,六乡四郊之吏,平教治,正政事,考夫屋及其众寡、六畜、兵器,以待政令。

 

返回目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