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十

  按《唐典》,凡选授之制,天官卿掌之,所以正权衡而进贤能也;凡贡举之政, 春官卿掌之,所以核文行而第隽秀也。洎梁氏以降,皆奉而行之,纵或小有厘革, 亦不出其轨辙。今采其事。备纪于后,以志五代审官取士之方也。

  梁开平元年七月,敕:“近年举人,当秋荐之时,不亲试者号为‘拔解’,今 后宜止绝。”四月,兵部尚书、权知贡举姚洎奏:“近代设文科、选胄子,所以纲 维名教,崇树邦本也。今在朝公卿亲属、将相子孙,有文行可取者,请许所在州府 荐送,以广疏材之路。”从之。《文献通考》:唐时知贡举皆用礼部侍郎,梁开平 中,始命兵部侍郎杨涉权知贡举。

  唐同光二年十月,中书奏,请停举选一年。敕:“举、选二门,国朝之重事, 但要精确,难议权停,宜准常例处分。”

  天成元年八月,敕:“应三京、诸道,今年贡举人,可依常年取解,仍命随处 量事,津送赴阙。”五年二月九日,敕:“近年文士,轻视格条,就试时疏于帖经, 登第后耻于赴选。宜绝躁求之路,别开奖劝之门。其进十科已及第者,计选数年满 日,许令就中书陈状,于都堂前各试本业诗赋判文。其中文艺灼然可取者,便与除 官;如或事业不甚精者,自许准添选。”

  晋天福三年三月,翰林学士承旨、兵部侍郎、权知贡举崔棁奏:“臣谬蒙眷渥, 叨掌文衡,实忧庸懦之材,不副搜罗之旨,敢不揣摩顽钝,杜绝阿私,上则显陛下 求贤,次则使平人得路。但以今年就举,比常岁倍多,科目之中,凶豪甚众。每驳 榜出后,则时有喧张,不自省循,但言屈塞,互相朋扇,各出言词,或云主司不公, 或云试官受赂,实虑上达圣听,微臣无以自明,昼省夜思,临深履薄。今臣欲请令 举人落第之后,或不甘心,任自投状披陈,却请所试,与疏义对证,兼令其日一甲 同共校量,若独委试官,恐未息词理。傥是实负抑屈,则所司固难逭宪章;如其妄 有陈论,则举人乞痛加惩断。冀此际免虚遭谤议,亦将来可久远施行。傥蒙圣造允 俞,伏乞降敕处分。”从之。

  五年三月,诏:“及第举人与主司选胜筵宴,及中书舍人靸鞋接见举人,兼兵 部、礼部引人过堂之日,幕次酒食会客,悉宜废之。”四月,礼部侍郎张允奏曰: “明君侧席,虽切旁求;贡士观光,岂宜滥进。窃窥前代,未设诸科,始以明经, 俾升高第。自有《九经》、《五经》之后,及《三礼》、《三传》已来,孝廉之科, 遂因循而不废,搢绅之士,亦缄默而无言,以至相承,未能改作。每岁明经一科, 少至五百以上,多及一千有余,举人如是繁多,试官岂能精当?况此等多不究义, 惟攻帖书,文理既不甚通,名第岂可妄与!且常年登科者不少,相次赴选者甚多, 州县之间,必无遣阙,辇毂之下,须有稽留,怨嗟自此而兴,谤讟因兹而起。但今 广场大启,诸科并存,明经者悉包于《九经》、《五经》之中,无出于《三礼》、 《三传》之内,若夫厘革,恐未便宜,其明经一科,伏请停废。”又奏:“国家悬 科待士,贵务搜扬;责实求才,须除讹滥。童子每当就试,止在念书,背经则虽似 精详,对卷则不能读诵。及名成贡部,身返故乡,但克日以取官,更无心而习业, 滥蠲徭役,虚占官名,其童子一科,亦请停废。”敕明经、童子、宏词、拔萃、明 算、道举、百篇等科并停。

  七年五月,敕:“应诸色进策人等,皆抱材能,方来投献,宜加明试,俾尽臧 谋。起今后应进策条,中书奏覆,敕下,其进策人委门下省试策三道,仍定上、中、 下三等。如是元进策内有施行者,其所试策或上或中者,委门下省给与减选,或出 身优牒合格。参选日,其试策上者,委铨司超壹资注拟;其试策中者,委铨司依资 注拟。如是所试策或上或中,元进策条并不施行;所试策下,元进策条内有施行者, 其本官并仰量与恩赐发遣。若或所试策下,所进策条并不施行,便仰晓示发遣,不 得再有投进。余并准前后敕文处分。”

  开运元年八月,诏曰:“明经、童子之科,前代所设,盖期取士,良谓通规。 爰自近年,暂从停废,损益之机未见,牢笼之义全亏。将阐斯文,宜依旧贯,庶臻 至理,用广旁求。其明经、童子二科,今后复置。”十一月,工部尚书、权知贡举 窦贞固奏:“进士考试杂文及与诸科举人入策,历代已来,皆以三条烛尽为限,长 兴二年,改令昼试。伏以悬科取士,有国常规,沿革之道虽殊,公共之情难失。若 使就试两廊之下,挥亳短景之中,视晷刻而惟畏稽迟,演词藻而难求妍丽,未见观 光之美,但同款答之由,既非师古之规,恐失取人之道。今欲考试之时,准旧例以 三条烛为限。其进士并诸色举贡人等,有怀藏书册入院者,旧例扶出,不令就试, 近年以来,虽见怀藏,多是容纵。今欲振举弛紊,明辨臧否,冀在必行,庶为定式。”

  汉乾祐二年,刑部侍郎边归谠上言:“臣窃见每年贡举人数甚众,动引五举、 六举,多至二千、三千,既事业不精,即人文何取。请敕三京、鄴都、诸道州府长 官,合发诸色贡举人文解者,并须精加考校,事业精研,即得解送,不得滥有举送, 冀塞滥进之门,开兴能之路。”敕从之。其间条奏未尽处,下贡院录天福五年四月 二十七日敕文,告谕天下,依元敕条件施行,如有固违,其随处考试官员,当准敕 条处分。

  周广顺二年二月,礼部侍郎赵上交奏:“贡院诸科,今欲不试泛义,其口义五 十道,改试墨义十道。”从之。三年正月,赵上交奏:“进士元试诗赋各一首,帖 经二十帖、对义五通,今欲罢帖经、对义,别试杂文二首、试策一道。”从之。其 年八月,刑部侍郎、权知贡举徐台符奏:“请别试杂文外,其帖经、墨义,仍依元 格。”从之。

  显德二年三月,礼部侍郎窦仪奏:“请诸科举人,若合解不解、不合解而解者, 监试官为首罪,勒停见任,举送长官,奏闻取裁。监试官如受赂,及今后进士,如 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,许人言告,送本处色役,永不进仕。”

  唐同光四年三月,中书门下奏议:“左拾遗王松、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,以 诸道州县,皆是摄官,诛剥生灵,渐不存济。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,未详本朝故事, 妄被闲人献疑,点检选曹,曲生异议,或告赤欠少,一事阙违,保内一人不来,五 保即须并废,文书一纸有误,数任皆不勘详。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, 得官者才及数十,皆以渝滥为名,尽被焚毁弃逐,或毙踣于旅店,或号哭于道途。 以至二年已来,选人不敢赴集,铨曹无人可注,中书无人可除,去年阙近二千,授 官不及六十。伏请特降敕文,宣布遐迩,明往年制置,不自于宸衷,此日焦劳,特 颁于睿泽。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,委铨司点检,务在酌中,以为定制。” 从之。时议者以铨注之弊,非止一朝,搢绅之家,自无甄别,或有伯叔告赤,鬻于 同姓之家,随赂改更,因乱昭穆,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。郭崇韬疾恶太深,奏 请厘革,豆卢革、韦说僶俛赞成。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,韦说曰:“此郭汉子之意 也。”及崇韬诛,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,故有此奏。识者非之。

 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,诏曰:“本朝一统之时,除岭南、黔中去京地远,三年 一降选补使,号为南选外,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,每年动及数千,分为三选, 尚为繁重。近代选人,每年不过数百,何必以一司公事,作三处官方。况有格条, 各依资考,兼又明行敕命,务绝阿私,宜新公共之规,俾慎官常之要。其诸道选人, 宜令三铨官员,都在省署子细磨勘,无违碍后,即据格同商量注拟,连署申奏,仍 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,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,公事亦无迟滞。”

  长兴元年三月,敕:“凡是选人,皆有资考,每至赴调,必验文书,或不具全, 多称失坠,将明本末,须示规程。其判成诸色选人,黄甲下后,将历任文书告赤连 粘,宜令南曹逐缝使印,都于后面粘纸,其前后历任文书,都计多少纸数,仍具年 月日,判成授某官。”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。其年十月,中书奏:“吏部流内铨 诸色选人,先条流试判两节,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。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,其次 者宜依资,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,所以励援毫之作,亦不掩历任之劳。其或于理道 全疏者,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,仍准元敕,业文者任征引古今,不业文者 但据公理判断可否。不当,罪在有司。兼诸色选人,或有元通家状,不实乡里名号, 将来赴选者,并令改正,一一坚本贯属乡县,兼无出身,一奏一除官等,宜并不加 选限。”从之。

 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,中书门下奏:“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,长定格应经学出 身人,一任三考,许入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,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;两任四考, 许入中下县令、中州录事参军;两任六考,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。凡为进取, 皆有因依,或少年便受好官,或暮齿不离卑任。况孤贫举士,或年四十,始得经学 及第,八年合选,方受一官,在任多不成三考,第二选渐向蹉跎,有一生终不至令 录者,若无改革,何以发扬?自此经学出身,请一任两考,许入中下县令、下州录 事参军者。”诏曰:“参选之徒,艰辛不一,发身迟滞,到老卑低,宜优未达之人, 显示惟新之泽。其经学出身,一任两考,元敕入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,起今后更 许入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;一任三考者,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,如于近敕条内, 资叙无相当者,即准格循资考入官;其两任四考者,准二任五考例入官,余准格条 处分。”

  晋天福三年正月,诏曰:“举选之流,苦辛备历,或则耽书岁久,或则守事年 深,少有违碍格条,例是不知式样。今则方求公器,宜被皇恩,所有选人等,宜令 所司,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,如无违碍,并与施行。仍令所司遍下诸道,起今后 文解差错,过在发解州府官吏。

  汉乾祐二年八月,右拾遗高守琼上言:“仕宦年未三十,请不除授县令。”因 下诏曰:“起今后诸色选人,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;年少未历资考者,不得注授令 录。”其年十二月,中书门下奏:“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,今 任却授令录者,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。”从之。

  周广顺元年二月,诏曰:“自前朝廷除官,铨司选授,当其用阙,皆禀旧规。 近闻所得官人,或他事阻留,或染疾淹驻,始赴任者既过月限,后之官者遂失期程, 以至相沿,渐成非次。是致新官参谢欲上,旧官考秩未终,待满替移,动逾时月, 凋残一处,新旧二官,在迎送以为劳,必公私之失绪。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、 判司、县令、主簿等,宜令本州府,以到任月日,旋具申奏及报吏部,此后中书及 铨司,以到任月日用阙,永为定制。”其年十月,诏曰:“选部公事,比置三铨, 所有员阙选人,分在三处,每至注拟之际,资叙难得相当。况今年选人不多,宜令 三铨公事,并为一处,委本司长官通判,同商量可否施行。今当开泰之期,宜轸单 平之众,自今后合格选人,历任无违碍者,并仰吏部南曹判成,如文解差错,不合 式样,罪在发解官吏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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